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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00288
成文日期: 2025-11-27 10:30:54
标      题: 关于规范山西省省属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 晋国资发〔2025〕27号 发布日期: 2025-11-27 10:30:54

晋国资发〔2025〕2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西

印发《关于规范山西省省属企业采购管理

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现将《关于规范山西省省属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山西省国资委        山西省发展改革委        

2025年11月3日        

关于规范山西省省属企业采购管理

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提升国资监管效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采购管理工作,增强市场竞争力,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省属企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扎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采购行为监督监管、提升企业成本竞争力的决策部署,聚焦省属企业采购管理难点,坚持依法合规、规范公开、成本效益和资源共享原则,健全采购制度体系,规范采购过程行为,促进信息化技术应用,平等对待各市场参与主体,发挥同质类商品集约采购优势,以性能价格比最佳、全生命周期综合成本最优为目标,优选供应商,助力企业降本增效,推动采购管理向规范化、精益化、集约化、智能化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二、加强采购重点环节管控

(一)合理确定采购方式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省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2.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对于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所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采购项目,以及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省属企业除自愿采取招标方式外,可选择下列四种方式之一进行。企业可根据各类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结合企业管理实际,分类细化不同情形下的适用细则。

(1)询比采购是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

(2)竞价采购是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多轮次公开竞争报价,按照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四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采购标的物以价格竞争为主;四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

(3)谈判采购是指同时与2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竞争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采购标的物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采购方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需求,需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二是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通过与供应商谈判确定实施方案;三是市场供应资源缺乏,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只有2家;四是采购由供需双方以联合研发、共担风险模式形成的原创性商品或服务。

(4)直接采购是指邀请单一来源或特定的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商议,根据商议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非竞争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企业重大商业秘密,不适宜竞争性采购;二是因抢险救灾、事故抢修等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三是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四是需向原供应商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是有效供应商有且仅有1家;六是为保障企业以制度或清单列明的重点战略物资稳定供应,需签订长期协议定向采购;七是国家有关部门文件明确的其他情形。

此外,对于围绕核心主业需集团内相关企业提供必要配套产品或服务的情形,如确需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应当由集团总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集中管理,采购人分级履行决策程序后报上级企业备案。

(二)推动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省属企业要持续规范采购信息发布程序和内容,做到应发尽发。除直接采购及其他采购方式中涉密等特殊项目外,根据行业属性及项目类型,企业要结合实际确定公开采购限额基准线,基准线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方式,在本企业电子采购交易平台或省级及以上媒介公示采购项目公告、采购结果等信息。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并公开的,应当在采购前公示项目情况(涉密等特殊项目除外)。要积极对接山西省省属企业采购与供应链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采购项目、供应商、合同、履约、支付等全过程数据的互联互通,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三)加强采购交易过程管控

省属企业要严格把控采购交易过程,原则上应当按照编制采购预算、采购项目立项、发布采购公告或邀请书、发布采购文件、组织采购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验收结算等流程实施。针对小额零星采购,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简化采购流程。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企业可结合实际制定集团内部通用采购文件模板,对评分细则进行量化。此外,企业可根据情况专门制定适用于抢险救灾、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等应急采购项目的采购流程。

(四)完善评审专家管理机制

采购评审应当保密、公平、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应视技术标准、金额大小、采购方式等综合判断采购事项重要程度,考量组成专家评审小组的必要性,合理设置企业内部与外部专家比例,并将组建专家评审小组的标准纳入采购制度范围。省属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使用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或自建评审专家库。企业自建专家库的,要参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4年第26号)要求,健全完善评审专家资格审核、考核评价、廉洁教育和劳务报酬支付等管理制度,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管和信用评价工作。省属企业间可探索互认和共享专家资源,扩大专家来源。

(五)健全合同履约管理

省属企业要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管理制度,把履约跟踪、质量验收、资金结算等嵌入内控流程。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强化契约精神,及时支付货款,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对于无争议款项应当及时履行付款义务,鼓励省属企业公开承诺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付款期限与方式,并将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情况,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

(六)加强供应商管理

充分利用山西省省属企业采购交易在线监管系统、山西省省属企业采购交易物料比价系统等数智化工具,识别供应商价格异常、违法违规违纪、履约能力不足等风险,建立合格供应商准入与退出机制,做好动态管理和全生命周期评价。对供应商实施量化考核,综合供应商考核结果及资质信用、产品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创新能力、财务状况等,对供应商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深化与优质供应商长期稳定合作。推动省属企业间供应商信息和量化考核结果的公开、共享和规范应用,探索相关行业内部建立高风险供应商名单,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高风险供应商名单信息共享,同时不得将未纳入高风险供应商名单作为参与采购的基本资格条件,不得将有解决纠纷诉求的合规供应商纳入高风险供应商名单管理,不得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

三、提高数智化管理水平

(一)推进采购信息化系统应用

省属企业要全面推进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与信息化,积极推动电子采购平台与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融合应用,实现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线、永久可追溯。在确保规则标准统一、设施联通的前提下,企业可自行建设电子采购交易平台。对暂未自建平台的企业,可择优选用收费合理、服务优质的其他省属企业、地方或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

(二)建立健全物料比价机制

省属企业要加快推进集团内部统一的物料编码体系建设,通过统一编码标准,与山西省省属企业采购交易在线监管系统物料编码库进行映射,实现同一物料比价,提升物资集约化管理水平。同时,充分运用山西省省属企业采购交易物料比价系统等数智化工具,广泛开展物料比价,通过物料价格碰撞比对与分析,推进所采购的同类、同质、同阶段、同批量产品和服务价格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水平,提升采购成本管控能力,进而提升成本竞争力。

(三)推广电子商城采购

鼓励省属企业立足自身实际,自主选择自建或租赁电子商城,可将标准工业品、低值易耗品、通用服务项目等通过电子商城采购。企业电子商城应依法依规通过竞争性方式选定铺货供应商,严格规范电子商城采购流程管理,从严把控供应商准入门槛与商品上架标准,构建完善的商品质量追溯及供应商评价体系,切实保障采购商品与服务品质。

四、积极推动集中采购

省属企业要结合采购工作实际,从大宗、批量且标准化程度高的同类货物或服务等方面入手,完善集团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及制度规范,按照组织架构和采购需求等特点,明确授权层级管控,可采用“统谈统签”或“统谈分签”的框架协议采购模式,积极推行集中采购,提升议价能力和采购竞争力,压减采购成本。对于相似度高、采购量大的产品品类,在不违背反垄断市场竞争规则前提下,可探索开展企业间通用物资联合采购。鼓励省属企业采取采购集约化管理模式,统一建设采购平台,统一采购规则标准,统一进行监督管理,推进采购管理向集约化、标准化、数智化发展。

五、发挥采购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

对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相关名录所列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在技术安全可行兼顾企业经济性原则下,鼓励企业可选择灵活高效的采购方式。“三首”产品在参与采购活动,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省属企业不得设置歧视性评审标准。在高端数控机床等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充分发挥省属企业采购使用的主力军作用,带头使用创新产品。

六、更好履行社会责任

(一)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省属企业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不得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限制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鼓励省属企业通过预留份额、完善评审标准、提高首付款比例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采购的支持力度。

(二)坚决落实政策性采购要求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援疆援藏援青的决策部署以及山西省的具体工作安排,预留一定份额采购预算,科学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脱贫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产品。积极支持定点帮扶和对口支援地区的企业、产品入驻自有电商平台和市场销售渠道。

七、强化保障落实

省属企业要强化集团采购管控,健全内控体系,加强对全级次子企业采购行为的监管,防范违规、渎职等风险,建立长效机制。要推进计划、采购、生产、库存、物流等环节的集中管理,推动采购管理向供应链管理转型升级,增强战略支撑、价值创造、风险防控和资源保障能力。要结合自身实际和行业特点,建立覆盖供应商管理、计划管理、采购管理、合同履约管理等全流程的采购管理制度体系,明确各流程管控要点,确保制度及流程科学、合理、可操作。

省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企业招投标工作。省国资委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健全规范、高效、透明的采购管理体系,充分应用山西省省属企业采购交易在线监管系统,将风险管控和合规监督要求全面嵌入系统流程,加强对程序违规、人为干预等行为的预警,持续开展风险提示,适时建立采购管理绩效结果对标评估等工作评价体系,强化对省属企业采购管理的监管,对采购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并加强内控与内部审计监督等,切实规范企业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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