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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05270
成文日期: 2025-09-12 09:51:02
标      题: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42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晋国资函〔2025〕46号 发布日期: 2025-09-12 09:51:02

晋国资函202546号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42号建议答复

申鹏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夯实能源优势 助推本省煤层气用气企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经与华新燃气集团对接联系,结合工作实际,现答复如下:

一、管道燃气供气价格由政府定价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天然气价格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有效疏解天然气价格矛盾,促进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国家发改委制定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山西省发改委先后制定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3〕244号)、《关于印发管道燃气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发改规发〔2024〕1号)等政策规定。

目前山西省内的管道燃气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到各燃气用户,其通过城燃企业的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供气的终端销售价格,由城燃企业购气价格及城市管道配气价格构成。其中购气价格为城燃企业自上游气源企业购气成本价格;配气价格为各地市政府结合省内相关政策精神,经成本监审、定价听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法定程序,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实际情况,为城燃企业确定配气指导价格。

目前山西省各管输企业的管输价格、城燃企业的配气价格均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不同程度的下浮空间。同时,根据申鹏展代表的建议,华新燃气集团城燃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适当采用阶梯气价模式与用气单位进行结算(即用气量增大,气价给予相应的下浮优惠)。

二、城燃企业弥补政策性经营亏损举措

经过对省内燃气行业价格机制的了解分析,当前城燃企业普遍存在结构性价格失衡问题。具体表现为:民用燃气价格长期低于合理成本线,导致燃气供应企业形成政策性经营亏损。为维持基本运营,城燃企业普遍在政府指导下,适当提高非居民用户终端气价。这样的价格模式,一是不同程度造成城燃企业亏损和非居民用户用气成本增加,严重伤害非居民用户用气积极性;二是抑制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制约我省燃气(煤层气)产业可持续发展,影响各地市及县区整体营商环境。

针对此问题,目前山西省已制定《山西省供气供热供水价格改革2025年行动方案》,按照“系统谋划、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上下协同”的原则,全面推进燃气(煤层气)价格改革任务,推动价格疏导至合理水平,有效缓解价格矛盾,降低商业、工业企业的用气成本。此外,基于从行业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考虑,申鹏展代表也希望通过共同呼吁,居民用气价格倒挂问题能够有所改观。

三、城镇管道燃气主体专业化整合改革

2024年,为深入贯彻《山西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管道燃气主体专业化整合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山西省各地市开始加快推进全市管道燃气主体专业化整合试点工作,相继制定出台《城镇管道燃气主体专业化整合改革实施方案》。

华新燃气集团紧扣发展机遇,加快城镇燃气区域整合步伐。按照“先行托管、重点培育、逐步并购”的思路,2025年要全面完成晋城区域整合工作,开展朔州、忻州区域整合,启动吕梁、临汾区域调研评估和方案制定,逐步解决“碎片化”问题。

以晋城区域为例,城镇燃气区域整合将切实解决全市管道燃气企业数量多、分区经营、各自为阵、安全监管难度大的现状,在保障民生用气的基础上,推行标准化管理,提升企业安全运行水平;城镇管道燃气主体专业化整合改革完成之后,区域将组建统一的供气平台企业,区域管网将实现互联互通,进一步减少供气环节,压减供气主体,降低供气成本,政府将结合实际重新进行燃气配气成本定价,届时,可基本实现“同域同价”的定价目标。

感谢申鹏展代表对我省煤层气产业和华新燃气集团的关心和支持。今后,省国资委指导督促华新燃气集团更加主动积极对接燃气用户,加强沟通联系,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提升客户的满意度、认可度。

负责人:洪  强

承办人:王亚岭

联系电话:13935337767

山西省国资委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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