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提高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工作的透明度,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制定本指南并适时更新。

省国资委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省国资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1.省国资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2.省国资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

3.省国资委政务动态及领导讲话;

4.省国资委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制建设、履行社会责任、安全生产等有关工作情况;

5.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情况;

6.省国资委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

7.投诉、举报途径;

8.省国资委机关财务预决算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9.省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省国资委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山西国资网”网址为:http://gzw.shanxi.gov.cn,“山西国资”微信公众号为:shanxiguozi。

应公开而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省国资委办公室查阅。

查阅地点: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129号(原焦煤双创基地)A座

查阅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51-7218004、7218005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国资委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

省国资委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山西省国资委

受理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129号(原焦煤双创基地)A座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51-7218004、7218005

邮政编码:030024

(二)提出申请步骤

1.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应当填写《山西省国资委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处领取,复制有效),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件信息。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要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山西省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1)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国资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省国资委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充。

1.申请公开的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以及获取的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省国资委职责权限范围,但省国资委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省国资委职责权限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咨询、信访、举报等,不属于《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7.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8.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省国资委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

9.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但申请人身份与信息产生单位标注的“对国有企业依申请公开”、“对监管企业依申请公开”和“对特定个人和组织依申请公开”等意见所要求的身份不符,或申请人提出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公开申请,省国资委可以不予提供。

(四)办理时限

省国资委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省国资委征求权利人意见以及向主管部门或保密部门请示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五)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和山西省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山西省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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