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资函〔2022〕114号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017号
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张殿恩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组建省级市场化平台公司彻底解决省属困难国有企业突出问题的政策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对涉及我委职能的有关内容答复如下: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41号)明确,“原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遗留问题,按照本意见精神,加快与当地政府进行对接,确保按期完成剥离移交任务”,就“已破产企业家属区移交企业所在地方管理”的建议,我省已有明确的政策和规定,还需要相关主体抓紧与当地政府对接,加快完成移交。“国有全部退出改制企业的家属区移交所在地方管理”,应该按照当时的改制方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方案中明确的事项,推动解决相关问题,如果符合国有企业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要求的,按照相关政策分离移交。
感谢您对国企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山西省国资委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