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山西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已经山西省国资委2021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资委
2021年4月23日
山西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
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问题线索查处工作,依据《山西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晋国资党发〔2020〕30号,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明确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问题线索(以下简称问题线索)查处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做到程序合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四条 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规程。
第五条 本指引所指省属企业有关责任追究机构及职责如下:
(一)集团公司党委:统一负责本企业责任追究工作,负责研究批准问题线索初步核实报告、分类处置建议、核查结果,批准处理建议,形成处理决定;
(二)集团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级企业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及各级子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按照省国资委要求落实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三)责任追究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可成立责任追究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实施责任追究工作,提出分类处置建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资产损失情况核查和责任认定报告等相关工作报告;
(四)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向责任追究工作职能部门移送发现的问题线索,配合协助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办理情况,针对性开展相关工作,防范同类问题发生;
(五)集团公司各级分子公司:负责向集团公司报告发现的问题线索,配合协助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执行、落实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及相关整改工作。
第六条 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查处工作人员是问题线索涉及人员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或者可能影响查处工作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工作情况,严禁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有关资料。
第二章 受理
第八条 问题线索来源主要包括:
(一)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发现移交的问题线索;
(二)省国资委发现移交的问题线索;
(三)企业巡察,内部审计、法律、财务、投资、运营等部门发现移送的问题线索;
(四)所属各级分子公司发现报告的问题线索;
(五)其他有关问题线索。
第九条 受理的问题线索应当建立管理台账,实行登记入账,统一编号,及时更新,全程跟踪记录,办结后应予以销号。
第十条 管理台账记录以下内容:问题线索来源(含文号,移交、移送、报告主体,时间,方式等),问题线索的概述(含问题线索发生时间,涉及的企业级次,问题类别,资产损失程度或其他不良后果情况等),违规情形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度依据,涉及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办理、处理、整改情况等。
第三章 初步核实
第十一条 初步核实方案应当按照“一事一方案”原则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包括核实内容、范围、方式、工作组织、时间步骤、保密要求等。
第十二条 初步核实工作可通过与移交、移送、报告主体沟通,听取有关情况介绍,与当事人之外的相关人员谈话,查阅文件资料,要求作出书面说明等方式进行。初步核实工作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三条 初步核实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问题线索的基本事实情况;
(二)资产损失程度及其他不良后果情况;
(三)违规问题情形及违反规定情况;
(四)移交、移送、报告主体等有关方面的办理建议意见;
(五)涉及企业的管理层级情况;
(六)涉及责任人员及相应干部管理权限情况;
(七)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八)适用的追责条款;
(九)其他需要初步核实的内容。
第十四条 初步核实工作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延长的,应经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初步核实报告,主要内容有工作情况、核实结果、工作建议等。初步核实报告应由责任追究专项工作小组全体人员签名。
第四章 分类处置
第十六条 对未发现应当追究责任情形的,应当在听取移交、移送、报告主体意见后,报经集团公司党委批准予以了结。
第十七条 对确有违规事实或涉嫌违纪违法的,责任追究工作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提出分类处置建议,报经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分类处置按照《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一)属于省国资委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应当向省国资委报告;
(二)属于省属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省属企业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三)涉及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应当报告省国资委,由省国资委报省纪委监委后,按要求开展核查工作;
(四)违反党的纪律、涉嫌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办理;
(五)涉嫌职务犯罪或其他经济犯罪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办理;
(六)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社会稳定事件等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七)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九条 分类处置建议报经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后,对第十八条(一)(三)(四)(五)(六)项相关问题线索,以报告、移送函等形式办理。
第五章 核查
第二十条 核查工作方案应当按照“一事一方案”原则制定。核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核查企业情况;
(二)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线索;
(三)需要认定的资产损失及责任人;
(四)相关责任人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等薪酬情况;
(五)核查事项既往处罚情况;
(六)责任追究专项工作小组组成、分工;
(七)核查步骤及方法、时间安排、经费预算、工作纪律等;
(八)其他需要核查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移交省属企业核查的问题线索,省属企业应当将相关核查工作方案报送省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核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查明在决策、实施、监督等环节的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查清资产损失原因;
(二)明确造成的资产损失金额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三)核查企业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情况;
(四)确定违规责任追究情形;
(五)对涉及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划分,认定相应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处理建议;
(六)听取企业当事人对核查结果的意见建议;
(七)其他需要核实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开展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核查取证:
(一)听取被核查企业汇报;
(二)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查阅被核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账簿等相关材料;
(四)实地核查企业实物资产,进行鉴定勘验等;
(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第二十四条 核查取证应当编制工作底稿,记录核查工作过程、核查结论及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由被核查企业加盖公章。谈话记录应当经被谈话人签字确认,被谈话人拒绝签字的,责任追究专项工作小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注明。核查取证应当不得少于2名人员。
第二十五条 核查工作应于6个月内完成。确需延长的,应经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专项工作小组应当就相关违规事实及责任认定听取被核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意见,相关企业或人员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补充说明等材料,到期未反馈意见或未提供补充材料的,视同无意见。
第二十七条 核查工作结束后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和责任认定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问题线索反映的经营投资情况、核查工作开展情况、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定性依据、问题原因分析、资产损失认定情况,听取意见情况,企业已开展的整改及责任追究情况,涉及的责任人员及承担的责任情况、责任认定依据、责任追究处理建议等。核查报告须由责任追究专项工作小组全体成员签名。
第六章 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处理建议由责任追究专项工作小组提出,责任追究工作职能部门进行复核,经主管负责人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党委研究。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处理建议,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被处理人基本情况、主要违规事实、处理依据、处理结果、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诉途径及期限等。处理决定应当送达有关企业、部门、被处理人和移交、移送方。
第三十条 已接受纪律处分、政务处分等其他处罚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可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决定或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其作出责任认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处理决定按以下方式落实:
(一)对给予组织处理的,由责任追究工作职能部门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做好组织处理的宣布、记录和落实工作;
(二)对给予扣减薪酬处理的,由薪酬管理部门组织落实;
(三)对给予禁入限制处理的,由责任追究工作职能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按分工组织落实,按照责任追究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属企业对省国资委移交核查的问题线索,应当在查处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损失情况核查和责任认定报告以及处理决定等报送省国资委。
第三十三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按程序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申诉人及相关企业。复核工作不得由原责任追究专项工作小组人员承担。
第七章 整改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应当向相关企业下达整改通知,指出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要求等。相关企业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向集团公司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等。
第三十六条 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降低损失或损失风险、修订完善制度等整改成效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五)证明整改结果的有关资料等。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报送的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对整改到位的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可采取约谈、通报和责任追究等方式促进整改。
第三十八条 对省国资委移交省属企业核查的问题线索,省属企业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应报送省国资委。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指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