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企业责任追究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山西省省属企业责任追究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山西省国资委2021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资委
202 1 年 4 月 23 日
山西省省属企业责任追究禁入限制人员
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省属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依据《山西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晋国资党发〔2020〕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山西省人民政府明确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禁入限制,是指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根据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对相关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责任人作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省属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理。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信息录入和审查
第四条 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按照“谁处理、谁负责”的原则,对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省国资委作出禁入限制处理的有关信息,由省国资委责任追究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录入。省属企业作出禁入限制处理的有关信息,由省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录入。
第六条 责任追究工作职能部门应当于禁入限制处理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采集录入到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录入的禁入限制人员信息主要包括:禁入限制人员基本情况、主要违规情形、责任认定、处理决定和责任追究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 省国资委责任追究工作职能部门在省属企业录入禁入限制人员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信息形式审查并反馈结果;禁入限制人员禁入期届满后,将相关信息从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中移出。
第三章 信息使用和反馈
第八条 省国资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将禁入限制人员信息联通全国国资系统。
第九条 省国资委按照省委组织部要求,提供省属企业相关经营管理人员的禁入限制信息情况。
第十条 省属企业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查询拟任人员禁入限制情况。省属企业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统一查询工作。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有关部门和省属企业组织人事部门经授权,通过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等,在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中查询有关人员禁入限制信息。
第十二条 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实时反馈查询结果,反馈的信息包括禁入限制人员基本情况和禁入期等。
第四章 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负责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统一管理、相关制度建设、信息综合利用和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网络安全。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录入、查询、使用等工作。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应当加强禁入限制人员信息保密管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规向无关方提供禁入限制人员信息。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对禁入限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省国资委责任追究工作职能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责任追究工作职能部门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查或录入禁入限制人员信息;
(二)应查未查、故意隐匿、伪造禁入限制人员信息;
(三)违规向无关方提供禁入限制人员信息;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五)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