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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17558
成文日期: 2021-05-18 15:12:47
标      题: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国资发【2021】9号 发布日期: 2021-05-18 15:12:47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山西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办法》已经山西省国资委2021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资委

2021年4月23日

山西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

决策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及时掌握省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情况,规范省属企业责任追究报告工作,依据《山西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晋国资党发〔2020〕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山西省人民政府明确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 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工作报告(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分为实时报告和定期报告。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应当坚持“全面完整、及时准确、应报必报”的原则。

第五条 省属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实时报告:

(一)责任追究组织体系变动;

(二)责任追究制度及相关工作规则的制定和修订;

(三)发现应由省国资委责任追究的问题线索;

(四)发现或受理应由省属企业责任追究的问题线索;

(五)违规问题线索动态处理情况;

(六)禁入限制人员信息及其变化情况;

(七)其他应当实时报告的情形。

第六条省属企业对本办法第五条(三)(四)(五)项所列情形实时报告时(式样见附件1),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问题线索来源;

(二)问题线索描述;

(三)涉及损失风险或造成的影响,移送部门、省属企业或中介机构损失风险预估情况;

(四)采取措施及处理情况,主要包括初步核实情况、核查处理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等。

第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

(一)按年度报告本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以下简称年度自评报告);

(二)根据专项工作开展情况按时上报的专项报告。

第八条 年度自评报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省国资委(式样见附件2)。省属企业年度自评报告应当注重报告新问题、新进展、新成效,以前年度已完成追责整改的问题线索不再重复报送。年度自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责任追究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二)责任追究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三)监督追责工作情况;

(四)工作主要成效和存在问题;

(五)工作计划及工作意见建议;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九条 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报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省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报告工作。

第十条省属企业按照本办法向省国资委报送的材料,应当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光盘。纸质版材料应当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一式两份;相关统计表格应作为报告附件加盖公章一并报送。报告材料应当按有关保密要求做好报告定密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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