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企业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山西省省属企业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山西省省属企业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山西省省属企业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山西省省属企业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山西省省属企业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已经山西省国资委2021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资委
2021年4月23日
山西省省属企业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大对省属企业存在风险和问题的警示力度,指导和督促省属企业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切实做好相关整改落实工作,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转型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提示函是指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提示特定省属企业有效应对、整改存在风险和问题的公文。省属企业是指山西省人民政府明确由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 提示函主要适用于省属企业发生以下情形: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要求力度不够,进度缓慢或成效欠佳的;
(二)执行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省委、省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不到位的;
(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山西省地方性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资监管工作要求不到位或推动改革不力,可能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规划投资、财务管控、资本运营、生产经营、董事会运行等工作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较大风险隐患的;
(五)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报告情况不准确、不及时,可能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落实国资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等整改要求可能逾期或不达标的;
(七)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行为不当,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八)在责任追究工作中,认为省属企业有可能挽回损失、化解风险的;
(九)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第四条 省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省属企业存在上述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由相关职能处室按照工作程序,拟制提示函,报经分管委领导审签后,统一编号,以省国资委函件形式向有关省属企业印发提示函,委内函告监督管理职能处室,由监督管理职能处室实行台账管理。
第五条 有关省属企业收到提示函后,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明确相关企业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对提示函事项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
第六条 对于提出的风险事项,有关省属企业应当开展全面排查,准确评估风险涉及的范围、影响程度等,积极应对风险,做好企业间风险隔离。
第七条 对于需要整改落实的事项,有关省属企业应当严格对照相关整改要求,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切实整改落实到位。
第八条 有关省属企业对提示函事项持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提示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正式向省国资委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九条 有关省属企业对提示函无异议或有异议但解释说明未得到省国资委认可的,应当在收到提示函15个工作日内将风险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方案报送省国资委。
省国资委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对企业工作方案及相关解释说明进行审核。
第十条 有关省属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工作方案,积极采取措施防控风险,落实整改要求,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内控体系有效执行,并通过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巡察等,确保风险可控在控,整改工作落实落地。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长期整改落实的事项,有关省属企业应当每半年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可能造成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二条 有关省属企业应当在提示函事项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国资委。
省国资委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对企业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核,提示函事项办结后相关职能处室函告监督管理职能处室予以销号。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将加强对省属企业提示函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跟踪评估整改成效,切实消除风险隐患,提升国资监管效能。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将提示函反映省属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风险、整改措施及成效、责任追究情况等,根据工作需要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国资运营公司,作为被提示省属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将定期汇总分析提示函反映省属企业存在的风险隐患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国资监管政策制度,并将典型性、普遍性、多发性和系统性问题纳入年度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范围进行抽查复核。
省国资委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对提示函反映事项进行定期分析,并作为确定监督检查内容等相关工作的依据。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对提示函事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或敷衍整改的省属企业,由相关职能处室进行约谈、通报;对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密级★保密期限
晋国资提示函〔20**〕**号
关于***事项的提示函
(样式)
***集团有限公司:
近日,省国资委在国资监管过程中/收到***单位的***文件……(提示问题或风险来源),发现你集团存在***问题:
相关问题或风险的基本描述……
根据《山西省省属企业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有关规定,你集团收到提示函后,要认真组织落实,压实工作责任,对提示函事项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并将相关工作方案和专项工作报告等书面材料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国资委。
对提示函事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或敷衍整改的省属企业,省国资委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约谈、通报;对违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
联系人:***处*** 联系电话:***
山西省国资委
年 月 日
抄送:***
注:以上模板供参考,结构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所列内容。
山西省省属企业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效开展对省属企业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的通报工作,发挥警示教育和惩戒震慑作用,强化整改落实工作,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转型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通报是指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对省属企业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或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在省属企业范围内予以批评、教育和警示的公文。省属企业是指山西省人民政府明确由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 通报主要适用于省属企业发生以下情形: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产生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严重违反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省委、省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的;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山西省地方性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资监管工作要求的;
(四)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规划投资、财务管控、资本运营、生产经营、董事会运行等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重大风险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恶意瞒报漏报谎报,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对国资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拒绝整改、敷衍整改或反复整改不到位的;
(七)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行为不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八)在责任追究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案例;
(九)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四条 省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省属企业存在上述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由相关职能处室按照工作程序,拟制通报稿,报经委主要领导审签后,统一编号,以省国资委函件形式向各省属企业印发通报,委内函告监督管理职能处室,由监督管理职能处室实行台账管理。
第五条 发生通报事项的省属企业收到通报后,应当及时传达部署,企业主要领导人员、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分析通报事项产生的根源,研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认真落实整改要求。
第六条 发生通报事项的省属企业应当在收到通报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作情况及整改工作方案报送省国资委。
省国资委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对企业工作方案进行审核。
第七条 发生通报事项的省属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立即纠正违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有效防范类似事件发生。
第八条 发生通报事项的省属企业内控(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对照通报事项反映的重大缺陷和管理漏洞,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内控体系有效执行,切实提升内控体系管控水平。
第九条 发生通报事项的省属企业审计部门、企业内部巡察工作机构应当将通报事项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强化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整改工作跟踪检查力度,检验整改工作成效,确保整改工作落实落地。
第十条 对于通报事项涉及违反党规党纪、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发生通报事项的省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长期整改落实的通报事项,发生通报事项的省属企业应当每半年向省国资委报告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发生通报事项的省属企业对通报事项整改落实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及人员处理情况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国资委。
省国资委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对企业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核,通报事项整改完成后相关职能处室函告监督管理职能处室予以销号。
第十三条 各省属企业应当从通报的事项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主动开展对照检查,发现类似问题应当按照通报相关要求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将加强对省属企业通报事项整改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整改成效,推动企业不断完善内部管控机制。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将通报反映省属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风险、整改措施及成效、责任追究情况等,根据工作需要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国资运营公司,作为被通报省属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将定期汇总分析通报反映省属企业存在的重大风险事件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国资监管政策制度,并纳入年度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范围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的省属企业,应当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密级★保密期限
晋国资通报〔20**〕**号
关于***事项的通报
(样式)
***省属企业(通报范围):
近日,省国资委在国资监管过程中发现***集团***问题,并进行了……(已采取的监管措施,如提示、约谈等)。为教育引导省属企业汲取教训、引以为戒,现就***集团***事项通报如下:
一、主要违规事实
……
二、违规情形
……
三、工作要求
各省属企业要以***事项为镜鉴,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引
以为戒,持续加强……(具体工作要求)
联系人:***处*** 联系电话:***
山西省国资委
年 月 日
抄送:***
注:以上模板供参考,结构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所列内容。
山西省省属企业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开展省属企业责任约谈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指导督促省属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加大整改追责问责力度,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企业高质量转型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责任约谈,是指针对省属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资产损失或风险隐患以及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项等,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依规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告诫谈话,提出监管意见建议、责令整改追责的监管措施。省属企业是指山西省人民政府明确由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 省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省属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责任约谈: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要求存在问题的;
(二)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以及省委、省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山西省地方性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资监管工作要求的;
(四)企业规划投资、财务管控、经济运行、产权管理、改革重组、国企混改、公司治理、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资本运营、科技创新、依法经营、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控、内部审计、监督管理、社会责任、网络安全、选人用人、巡察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五)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发生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瞒报漏报谎报迟报重大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的;
(七)对国资监管、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督查等工作以及省国资委国资监管提示函、通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或弄虚作假的;
(八)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有严重不当行为的;
(九)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因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等工作需要,暂未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的;
(十)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事项。
第四条 出现第三条所列责任约谈情形的,省国资委相关职能处室根据职责启动责任约谈工作,拟制《责任约谈通知书》,报经省国资委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同意后,以省国资委名义印发被约谈省属企业。约谈省属企业主要负责同志的,需报经省国资委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同意。
《责任约谈通知书》实行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以省国资委函件形式向有关省属企业印发,根据需要抄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巡视机构等,委内函告监督管理职能处室。《责任约谈通知书》由监督管理职能处室实行台账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提交时限等。
第五条 责任约谈形式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多家省属企业存在同类问题或约谈事项涉及多家省属企业的,可以开展集体约谈。
第六条 责任约谈对象为省属企业有关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根据需要,省国资委可指定省属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约谈。
第七条 责任约谈对象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由省国资委主要负责同志主持;责任约谈对象为企业其他班子成员的,由省国资委分管负责同志主持;责任约谈对象为企业其他人员的,由省国资委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主持,必要时可请省国资委分管负责同志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请省纪委监委相关部门以及省国资委有关处室共同参加责任约谈,在责任约谈前,应当就有关责任约谈内容和意见要求等进行沟通协商。
第八条 责任约谈包括以下内容:
(一)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提示相关人员的责任风险,提出监管要求和整改意见;
(二)听取被约谈人员对相关问题的陈述,主要包括有关问题基本情况,造成的资产损失、损失风险或影响,问题原因分析,已采取整改或责任追究措施,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情况;
(三)对被约谈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九条 省国资委相关职能处室应当做好责任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形成约谈纪要,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印送被约谈省属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约谈纪要内容主要包括:约谈时间、地点,约谈主持及参加人员,约谈事由、被约谈人陈述情况、国资监管意见要求等。
第十条 有关省属企业收到《责任约谈通知书》后,应当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按要求安排有关人员准时参加约谈并提交相关书面陈述材料。省国资委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将陈述材料提供给参与约谈的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有关省属企业应当按照责任约谈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落实措施、责任主体和时间安排,并将工作方案于责任约谈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资委。省国资委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对企业工作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有关省属企业应当认真组织落实责任约谈意见要求和工作方案,主动采取措施,制止纠正违规行为,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降低损失风险,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 有关省属企业对于责任约谈涉及违反党规党纪、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等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有关省属企业应当针对责任约谈中提出的问题风险,在本企业开展同类问题风险排查,举一反三,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类似问题发生。
第十五条 有关省属企业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责任约谈事项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责任约谈意见要求落实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采取措施、落实成效及责任追究情况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国资委。
省国资委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对企业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核,责任约谈事项完成后相关职能处室函告监督管理职能处室予以销号。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对有关省属企业整改落实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评估,推动省属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将责任约谈反映省属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风险、整改措施及成效、责任追究情况等,根据工作需要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国资运营公司,作为被约谈省属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对被约谈省属企业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或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责任约谈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认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损失及责任,以及作出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理意见建议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监督管理职能处室将定期汇总分析责任约谈反映省属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风险以及责任追究情况,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组织开展共性问题专项核查,督促指导省属企业健全管控机制和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相关职能处室应当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约谈通知书》、约谈纪要、企业报送的有关材料等立卷归档。涉及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问题线索的有关材料,移送省国资委监督管理职能处室按照有关业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责任约谈工作应该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定,《责任约谈通知书》、约谈纪要等有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密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件和社会稳定事件等方面的约谈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密级★保密期限
晋国资约谈函〔20**〕**号
责任约谈通知书
(样式)
***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山西省省属企业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定于****年**月**日**时,在省国资委***(地点),由**(约谈单位)***(约谈主持人及职务)就***(约谈事由)事项与你公司进行责任约谈。请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子企业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被约谈对象)按时参加。
请于****年**月**日将责任约谈事项有关说明材料报送省国资委(纸质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附电子版)。
联系人:***处*** 联系电话:***
山西省国资委
年 月 日
抄送:***
密级★保密期限
责任约谈纪要
(样式)
约谈时间:****年**月**日 上(下)午**:**。
约谈地点:山西省国资委***
约谈主持人:***(姓名及职务)
约谈单位及人员:***处***、***(姓名及职务)
共同约谈单位及人员:***处***、***(姓名及职务)
被约谈企业及人员:***集团有限公司***(姓名及职务)
记录人:***
约谈事由:***等问题
约谈要求:
一、被约谈人员陈述情况
二、有关监管意见要求
(一)……。
(二)……。
……
三、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