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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211990
成文日期:
标      题: 山西省国资委选择开展省属企业 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方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11-10 08:13:00

晋国资公告〔2021〕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国资委选择开展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方案》已经2021年9月14日省国资委2021年第4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9月24日


山西省国资委选择开展省属企业

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方案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做好开展我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相关规定,及我省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有关精神,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开展中央企业产权交易机构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20〕29号),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促进产权市场更好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以满足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需求为出发点,以产权交易机构规范运作为基本前提,按照“打破区域限制,立足规范运作、促进资源共享、利于长远发展”的原则,合理选择确定开展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

二、交易机构具备的基本条件

从事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从事政府明令禁止开展的业务、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3 年未因违法违规交易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并经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组办公室备案或省国资委书面征求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组办公室意见。

(二)交易管理制度完善,交易规则体系健全,交易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交易规则符合国有资产交易制度规定。

(三)收费标准公开,收费模式清晰,坚持“谁服务谁收费”原则,不存在代第三方服务机构收取中介费等情形。

(四)拥有组织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设施、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具备实施网络竞价的条件。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满足国资监管机构和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对交易业务动态监测的要求。

(五)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服务能力和水平能够满足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需要。

(六)入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相关交易业务接受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机构申报

申报从事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省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书面资料:

(一)从事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申请文件;

(二)《交易机构申请表》;

(三)批准成立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文件;

(四)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组办公室的备案文件;

(五)入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有关资料;

(六)产权交易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聘任)文件;

(七)工作场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

(八)产权交易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资料,包括:网站建设、网址、软件名称、网络信息共享、具备实施网络竞价的条件等方面资料;

(九)政府物价部门核准或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

(十)产权交易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章程;

(十一)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交易操作规则;

(十二)产权交易业务开展情况和机构变动情况;

(十三)诚信、守法进行产权交易的证明或相应的信用评价;

(十四)市场影响力、资源集聚能力和市场辐射力的情况;

(十五)其他需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四、组织评审

(一)成立评审组

在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的基础上,由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及产权交易方面的专家和省属企业代表组成评审工作组进行评审,确保评审工作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下规范开展。

评审工作组负责的主要工作:

1.对申请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2.根据申报资料以及审查和考察情况,对申请机构进行评价,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3.撰写《评审工作报告》,提交省国资委。

(二)重点审核内容

在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时,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本工作方案规定的基本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同时重点审核以下主要内容:

1.是否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交易操作规则,交易管理制度、业务规则、收费标准等能够向社会公开,交易规则符合国有资产交易制度规定,能够以党建为统领,强化基础管理、合规管控,能够自觉接受国资监管机构对其从事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

2.是否具有诚信、守法进行产权交易的证明或相应的信用评价,能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进行产权交易活动,能提供交易咨询、审查登记、信息发布、交易结算、交易鉴证等一系列产权交易综合服务

3.交易信息系统是否有完善体系,并与相关区域性产权交易合作机构建立通畅的信息发布渠道,实现信息的共享与对接,拥有组织交易活动的场所、设施、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具备实施网络竞价的条件,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资源集聚能力和市场辐射较强,能够满足国资监管机构和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对交易业务动态监测的要求。

(三)选择确定

根据评审工作组提交的《评审工作报告》,提出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初步意见,报请省国资委委务会研究。经省国资委委务会研究同意,将选择确定的初步意见在《山西国资网》进行公示。

选择确定产权交易机构的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未收到反对意见,公示期结束后,省国资委将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名单及相关情况向国务院国资委进行报备。公示期内收到反对意见,由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或评审小组对反映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由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将核实情况报告省国资委委务会后,向申请机构发出不予选择的书面通知;经核实,情况不属实的,省国资委将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名单及相关情况向国务院国资委进行报备。

(四)对外公布

产权交易机构名单向国务院国资委报备后,省国资委向申请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并将选择确定的结果在《山西国资网》公布。

五、对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

省国资委对所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实行动态监管。监管工作可以采取专项检查、征询相关企业意见、对新闻媒体及社会各方面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等多种方式。出现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较差,市场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在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评审中发现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及时或整改效果不明显;因违规操作、重大过失等导致企业国有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损失;违反相关规定,被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而影响业务开展;拒绝接受国资委对其相关业务开展监督检查;不能满足国资监管机构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等问题的交易机构,省国资委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提醒、警告、通报、暂停直至停止委托从事相关业务。

附件:交易机构申请表

交易机构申请

机构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地


注册资本


员工人数及结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控股股东

(或主管单位)


申请事项


资格条件情况

是否经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是否入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近三年是否出现重大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及收费制度是否在机构网站对外公布


是否具备相应的组织交易活动的软硬件条件


是否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服务能力和水平能够满足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需要


国有资产交易是否满足国资监管机构和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动态监测的要求


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是否接受国资监管机构监管和监督检查


其他

需说

明的

情况


申请单位(盖章)        主管单位(盖章)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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